(2017)冀0528民初1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入忠与张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入忠,张学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091号之一原告:王入忠,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东汪镇洨口村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松,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东汪镇艾辛庄北村人,现住本村。王入忠与张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入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入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计805元,由原告王入忠负担。审 判 长 冯国全审 判 员 沈 辉人民陪审员 刘 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孟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