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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入忠与张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入忠,张学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091号之一原告:王入忠,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东汪镇洨口村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松,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东汪镇艾辛庄北村人,现住本村。王入忠与张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入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入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计805元,由原告王入忠负担。审 判 长  冯国全审 判 员  沈 辉人民陪审员  刘 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孟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