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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袁铁玉、邹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铁玉,邹枝明,丁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袁铁玉,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邹枝明(曾用名邹志明),男,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丁小琴,女,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袁铁玉与邹枝明、丁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邹枝明银行存款3.17万元,对于被执行人邹枝明、丁小琴名下其它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600万元,已依法执行3.17万元,596.83万元未执行。本案暂无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1执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袁铁玉发现被执行人邹枝明、丁小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聘亮审判员  徐顺平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