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韩春江与王庆收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江,王庆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906号申请人韩春江,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王庆收,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春江与被执行人王庆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庆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被执行人王庆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庆收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豫1726执9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德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