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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陕西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陕西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8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家兴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习某,男,汉族王某与陕西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陕西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47756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17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归还借款之日止);二、被告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304元,由被告陕西家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3000元,原告承担53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家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3920元,原告承担108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4月14日利息为502435元。本案执行费171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习某银行存款202409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