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丽丽、张凤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丽丽,张凤岐,费士民,荣玉珊,罗美艳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丽丽,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岐,男,194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士民,男,193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玉珊,男,194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审被告:罗美艳,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韩丽丽因与被上诉人张凤岐、费士民、荣玉珊,原审被告罗美艳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7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丽丽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丽丽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景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