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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右旗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086号原告:巴林右旗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孙秀荣,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伟,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李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右旗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右旗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林右旗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