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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曹文海、李增丽与曹文省、方治琴抚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海,李增丽,曹文省,方治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曹文海,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谭坝镇。申请执行人:李增丽,女,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文省,男,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建民办事处。被执行人:方治琴,女,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做出(2016)陕09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曹文省、方治琴先后分两次向本院交纳执行款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恒审 判 员  黄福建代理审判员  张佳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