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朱永华与于文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华,于文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671号原告:朱永华,男,1983年11月11日生,暂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于文惠,女,1990年1月28日生,住山东省莱城区。原告朱永华与被告于文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朱永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朱永华负担。审判员 刘鹤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博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