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喻时航与冉明刚、贵州贯标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时航,冉明刚,贵州贯标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065号原告:喻时航,男,1970年7月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芳,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冉明刚,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族别不详,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贵州贯标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华村文化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99355847N。法定代表人:冉明刚。原告喻时航与被告冉明刚、贵州贯标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喻时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喻时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若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