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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喻时航与冉明刚、贵州贯标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时航,冉明刚,贵州贯标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065号原告:喻时航,男,1970年7月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芳,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冉明刚,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族别不详,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贵州贯标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华村文化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99355847N。法定代表人:冉明刚。原告喻时航与被告冉明刚、贵州贯标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喻时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喻时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若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