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云霞与胡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霞,胡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706号原告刘云霞,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被告胡广(又名胡小广),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刘云霞诉被告胡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胡广不服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为原告刘云霞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已另案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余新年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