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云霞与胡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霞,胡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706号原告刘云霞,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被告胡广(又名胡小广),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刘云霞诉被告胡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胡广不服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为原告刘云霞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已另案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余新年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