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春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恢62号被执行人李春光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执行李春光罚金一案中,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09)长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春光交付罚金3000元。2017年2月23日被执行人李春光将3000元罚金交到本院。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长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罚金3000元的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于昊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