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秋香与刘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香,刘俊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86号原告:李秋香,女。被告:刘俊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香与被告刘俊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香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俊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秋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秋香撤回对被告刘俊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宁秀晓审 判 员 张春志人民陪审员 仵 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秋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