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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袁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刑初95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袁某在徐州市云龙区银座商城某某超市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雅迪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7年3月6日,被告人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的证言,被告人袁某的供述,收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价格鉴证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魏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