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建致与王兰、上官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致,王兰,上官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035号原告:王建致,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兰,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上官东海,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王建致与被告王兰、上官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建致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致以与被告王兰、上官东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致撤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王建致负担。审判员 廖良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达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