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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025号申请人: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武岗镇(康丰复合肥厂南侧)法定代表人:史德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志强,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刘逆荣在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71的银行存款46191.85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宣相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