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28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8民初4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超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慧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