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8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8民初4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超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慧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