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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艳、郭理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艳,郭理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1338号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吉祥名都小区25幢负一层物管部,注册号511500000024693(1-1)。法定代表人:李刚。被告:马艳,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郭理坝,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艳、郭理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家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