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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生宝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生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生宝,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生,住甘肃省景泰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生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德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生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朱生宝饮酒后驾驶甘DE91**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景泰县一条山镇车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自来水公司附近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生宝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59.7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生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医学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生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9.7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生宝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生宝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生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尚丽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