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杜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杜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806号原告:汪某,女,生于1997年9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孟林,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杜某,女,生于1969年10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杜晓淑,系被告胞妹。原告汪某与被告杜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6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