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姜备战与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备战,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XX,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初3674号原告:姜备战,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静,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原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住所地石家庄市空港工业园区北环港路**号。法定代表人:XX,该学院董事长。被告: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医院院长。被告:XX,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董事长,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杨敏,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院长,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述四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普,男,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及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法务。上述四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珊珊,女,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及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法务。原告姜备战与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以下简称“华信学院”)、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禄嘉公司”)、XX、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备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静、被告华信学院、圣禄嘉公司、XX、杨敏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普、曹珊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备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信学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圣禄嘉公司、XX、杨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华信学院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000万元,原告实际出借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借款月利率2.8%。同日,被告圣禄嘉公司、XX、杨敏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华信学院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期后,被告华信学院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支付到了2016年4月9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华信学院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华信学院、圣禄嘉公司、XX、杨敏共同辩称,认可赵力转款至华信学院的900万元,不认可栾城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转给华信学院的1100万元。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6年9月5日,我方已经归还1036.6万元,已经归还完毕,因款项已经偿还完毕,担保人也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四被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华信学院董事会决议载明:“本学院向姜备战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经到会董事一致同意;本公司共有董事5名,参加此次会议并进行表决的有4名……”,华信学院签章,董事XX、杨敏、李晓男、张福兴签名纳印。同日,原告姜备战(出借人、乙方)、被告华信学院(借款人、甲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如与实际借款期限不一致,则以借据为准。上述款项乙方分两笔出借与甲方,第一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出借贰仟万元,第二笔于XX、杨敏两人将所拥有的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的股权向乙方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之日出借贰仟万元;本合同项下借款为固定利率,即月利率为2.8%。亦同日,赵力分两笔向被告华信学院共计转款900万元、栾城县中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被告华信学院转款1100万元。华信学院于汇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姜备战人民币贰仟万元正”,经办人为郎妍。签订《借款合同》当日,股东XX、杨敏签字纳印及圣禄嘉妇产医院签章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华信学院向姜备战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经本次股东会表决,本公司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债权人)与被告XX(保证人)、杨敏(保证人)、圣禄嘉妇产医院(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姜备战与债务人华信学院订立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等;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XX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23日向赵力转款12笔(其中10笔每月为56万元;2015年4月两笔共计56万元),共计616万元;郎妍(华信学院职员)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4月23日分15笔共计向赵力账户转款320.6万元;宋海兰(华信学院职员)于2016年9月5日向赵力转款100万元。赵力证实,其代姜备战垫付900万元,之后再由姜备战将900万元款项返还给赵力。栾城县中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更名为石家庄市栾城区中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于2017年1月23日出具证明,证实其向华信学院转款1100万元是受姜备战之托,并经全体股东大会通过。2016年5月24日河北省民政厅同意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变更为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华信学院系民办非企业法人。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条、转款凭证、赵力陈述、证明、庭审笔录及原、被告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华信学院签订的借款合同、转款凭证及盖有华信学院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借条,因此,原告与被告华信学院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利息,被告前期每月支付固定数额的款项与双方约定的利息一致,应认定被告偿还原告款项均为利息。双方约定已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原告与被告XX、杨敏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此二被告应对华信学院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圣禄嘉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圣禄嘉公司的工商行政部门档案材料显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登记内名预核字第4170号,载明企业名称为“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我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管辖区新建医疗机构名称为圣禄嘉妇产医院,医疗机构类别为专科医院,与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的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为同一单位。已经过专家团评审验收,具备开业条件,并办理了医疗机构许可证”。圣禄嘉妇产医院在卫生计划委员会的档案材料显示:1、妇产医院获得的批准文号为:西卫医政[2014]第7号;2、津华河北验字(2014)第5010号《验资报告》附件2验资事项说明中,载明“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筹)系由XX、杨敏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法的(国)登记内名预核字第4170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14年7月28日获得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西卫医政[2014]第7号,正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圣禄嘉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备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XX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敏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46800元),由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金从人民陪审员 仇 蕾人民陪审员 杜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