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恢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明、王志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王志花,李忠水,朱艳蕾,高保杰,李秀红,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王志花,李忠水,朱艳蕾,高保杰,李秀红,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王志花,李忠水,朱艳蕾,高保杰,李秀红,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王志花,李忠水,朱艳蕾,高保杰,李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16438430-3。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明,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志花,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忠水,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朱艳蕾,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高保杰,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秀红,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明、王志花、李忠水、朱艳蕾、高保杰、李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5)周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5)周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