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舟红与严红伟、严平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舟红,严红伟,严平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2民初257号原告:鲍舟红,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行,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严红伟,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严平舟,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鲍舟红与被告严红伟、严平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鲍舟红、被告严平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红伟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严红伟和严平舟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以及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严红伟归还上述借款,被告严平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严红伟和被告严平舟在2016年10月期间经朋友介绍和原告相识,在2016年10月17日以生意急需周转为由被告严红伟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有被告严平舟担保。当时言明被告严红伟分的位于红茅山南苑房屋三个月内卖掉还清,所以三个月内不计息,超过三个月按照月利率2%计算。原告使用朋友身份证通过原告账户汇款600000元给被告严红伟,两被告当场出具了借条和担保。但到被告严红伟抽签拿房时,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原告要求两被告还款,两被告均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被告严红伟未答辩。被告严平舟辩称:借条上担保人的名字确实是本被告所签。事实上该笔借款是因为被告严红伟一房二卖,需要承担返回52万元房款和8万元的违约金,严红伟没有款项由中介所介绍到原告处借款的。而本被告则是因为被告严红伟在城隍头中介卖房时没有拆迁协议,本被告用自己的拆迁协议为其担保,等被告严红伟拆迁协议签订后再赎回自己的拆迁协议,所以本被告是为了拿回拆迁协议才为被告严红伟担保的。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严平舟对证据予以确认。被告严红伟经本院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7日,被告严红伟经人介绍向原告鲍舟红借款。第二天,原告汇款给被告严红伟600000元,并由被告严红伟和严平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鲍舟红现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三个月内不计利息,余下按月息2分利计。借款人严红伟,担保人严平舟。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和汇款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与被告严红伟之间的借贷关系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和汇款凭证,原告与被告严红伟之间就该600000元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的还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讨,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因原被告约定借款3个月内不计息,三个月后按月利率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严红伟支付自2017年1月18日起按月息2%计付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平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虽未约定担保方式,按法律规定对被告严平舟未归还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向本院起诉时,该借款尚处在连带保证期间内,故被告严平舟应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鲍舟红借款本金60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严平舟对被告严红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严平舟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严红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严红伟负担,被告严平舟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 艳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人民陪审员 冯信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冰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