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童云龙与李爱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云龙,李爱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416号原告:童云龙,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告:李爱辉,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原告童云龙与被告李爱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童云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童云龙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计25元,由童云龙负担。审判员 林庆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娟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