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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行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宋亚萍、迁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亚萍,迁西县公安局,唐山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行终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亚萍,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西县公安局。住所地:迁西县凤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郭志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胜成,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洪涛,男,该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号。法定代表人黄三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玲玲,女,该局法制预审支队二大队教导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宋亚萍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迁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7行初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亚萍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宋亚萍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宋亚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庆义审 判 员  杜 倩代理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梦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