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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368号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自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裴作林,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勇,现住滦县。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吴尚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