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姜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姜涛,陈春艳,姜春桂,张桂霞,王德利,姜洪双,姜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1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住武城县向阳路。被执行人:姜涛,男性,1985年3月22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陈春艳,女性,1987年9月17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姜春桂,男性,1964年9月6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张桂霞,女性,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王德利,男性,1986年4月16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姜洪双,女性,1989年6月3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姜春成,男性,1980年5月1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姜涛、陈春艳、姜春桂、张桂霞、王德利、姜洪双、姜春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亓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