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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丘健章与粟明丽、杨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健章,粟明丽,杨小萍,黄光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424号原告:丘健章(身份证号:4503021964********),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明丽(身份证号:4523251961********),女,汉族,1961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告:杨小萍(身份证号:6104271975********),女,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彬县,现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告:黄光刘(身份证号:4523251972********),男,汉族,1972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桂林市永福县,现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原告丘健章与被告粟明丽、杨小萍、黄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丘健章于2017年4月18日以案件已在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并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健章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廖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莉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