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2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侯爱玲与李权民、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爱玲,李权民,王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2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爱玲,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南元村766号。被执行人李权民,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岳庙街西5巷3号。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小燕,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市北关区光明路北段161号院6号楼2单元401号。本院在执行侯爱玲与李权民、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权民、王小燕给付申请执行人侯爱玲借款本金88万元及利息,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以(2016)豫0523民初22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权民、王小燕共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恒大绿州6幢2单元4层401室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权民、王小燕共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恒大绿州6幢2单元4层401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永斌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