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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学尼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拆迁安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尼,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马学尼,男,193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退休教师,现住西安市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家属院5-3-401。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育,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学尼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