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鹿易成与东阳市逸舎家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易成,东阳市逸舎家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78号原告:鹿易成被告:东阳市逸舎家用品有限公司原告鹿易成诉被告东阳市逸舎家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鹿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鹿易成负担。审判长 鲁守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婉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