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林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林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149号原告王玉华,男,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林秘,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华与被告林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1587元,由原告王玉华承担。审 判 员 黄正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颜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