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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林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林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149号原告王玉华,男,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林秘,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华与被告林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1587元,由原告王玉华承担。审 判 员  黄正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颜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