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65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志勇与被执行人王永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志勇,王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65号之八申请执行人熊志勇。被执行人王永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志勇与被执行人王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永春名下的鄂XXXX**日产天籁轿车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二次拍卖后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熊志勇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格用被执行人拍卖的车辆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永春名下的鄂XXXX**日产天籁轿车以第二次拍卖价512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熊志勇抵偿债务。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熊志勇。二、申请执行人熊志勇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