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95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954号原告:杨某某,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系被告李开明胞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系被告李开明侄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