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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95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954号原告:杨某某,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系被告李开明胞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系被告李开明侄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