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执恢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宋常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宋常斌,王世民,王映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恢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27号。代表人胡维生,行长。被执行人宋常斌,男,1969年5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世民,男,1957年5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映昌,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宋常斌、王世民、王映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