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洪生与林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生,林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1民初4122号原告:王洪生,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添,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美霞,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王洪生与被告林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美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洪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9000元计算,从2013年8月6日起计付至还清款项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分别于2013年7月30日、8月4日、8月5日因生意周转之需要向原告借款合计30万元,其中转账27万元,在原告位于福州市××路汽车修理厂中交付现金支付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每月9000元。被告于8月5日当天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但事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置之不理,至今分文未付。林美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通过其个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分别于2013年7月30日、2013年8月4日、2013年8月5日向被告林美霞转账100000元、50000元、120000元,合计270000元。2013年8月5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3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同时《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间每月支付利息9000元。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意体现在《借条》中,其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请求偿还300000元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求。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月利息9000元(即月利率3%)已超过年利率24%,不符合相关规定,故对超过部分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合法部分利息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美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美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洪生返还借款300000元,并按月利率2%向原告王洪生支付自2013年8月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洪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40元,由原告王洪生负担1738元,由被告林美霞负担83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叶清锋人民陪审员 黄源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新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