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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执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沧州市运东汇源物贸中心、河北亚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运东汇源物贸中心,河北亚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2执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运东汇源物贸中心,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宋淑娟。被执行人河北亚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志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运东汇源物贸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北亚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02执29号案件对被执行人的河北亚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毕凤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