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0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俊升与滨州市滨城区第二中学、滨州市高级枝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升,滨州市滨城区第二中学,滨州市高级枝工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025号原告:李俊升。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第二中学,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十五路、渤海二路。被告:滨州市高级枝工学校,住所地:滨州黄河二路769号。原告李俊升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第二中学、滨州市高级枝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俊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升以合同争议已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涉案纠纷已经化解为由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俊升撤诉。案件受理费3166元,减半收取1588元,由原告李俊升负担。审判员  刘忠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