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韩德海与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海,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392号原告:韩德海,现住辽源市。被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527号。法定代表人:赵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海与被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德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德海负担。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谷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