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一至申请执行马应武、杨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至,马应武,杨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33号申请执行人:王一至,男,1987年2月2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马应武,男,1969年10月7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住昆明市。被执行人:杨学珍,女,1970年7月11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住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王一至与马应武、杨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应武、杨学珍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01执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红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耿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