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临汾泽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汾泽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256号原告:临汾泽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梁村。法定代表人:杜丙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福胜,男,汉族,1985年12月17日生,临汾市尧都区居民,该公司员工。被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81号1幢5层C区。法定代表人:杨云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英、韩俊宏,该公司员工。被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金阳路10号1幢405号。负责人:赵辅鸿,该公司经理。原告临汾泽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临汾泽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汾泽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汾泽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临汾泽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梁红运人民陪审员 秦华峰人民陪审员 郑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尚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