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孝朋与张忠余、窦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朋,张忠余,窦桂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382号原告:李孝朋,男195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学胜,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忠余,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窦桂荣,女,194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城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朋与被告张忠余、窦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孝朋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孝朋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朋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孝朋负担。审判员 龙云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茂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