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艳、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846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150号加烨广场1幢401室。被执行人: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宁国路150号宁国新村门面3号。本院在执行王艳与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正海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