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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省工业品市场国涵建材商行与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工业品市场国涵建材商行,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955号原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国涵建材商行。经营者姚崇霞。委托代理人何正华。被告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显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国涵建材商行诉被告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国涵建材商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