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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佳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佳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563号原告:威海佳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宅库路46-1号。法定代表人:荣传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威、刘菲,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戚东夼路公路局后土地开发公司办公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林乐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佳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佳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