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吴增英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其他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行初69号起诉人吴增英,女,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饶河镇秀水小区五号楼七单元202室。2017年4月11日,本院收到吴增英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请求撤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黑政复不[2017]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依法判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限期受理吴增英的复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吴增英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黑政复不[2017]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其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4月11日,吴增英到本院起诉已经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增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志彬审判员 葛保滨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