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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钟术桃、陈列军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术桃,陈列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刑终99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术桃,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耒阳市。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12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列军,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耒阳市。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07年7月、2010年4月被行政拘留及强制戒毒。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术桃、陈列军犯抢夺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2016)粤2071刑初2714号刑事判决,并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依法宣判。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术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钟术桃的上诉状,认为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钟术桃,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2016年6月28日下午3时30分许,被告人钟术桃驾驶助力车搭载被告人陈列军在中山市沙溪镇星宝金钻网吧门口附近靠近骑自行车经过该处的被害人黄某并趁其不备,由被告人陈列军动手将黄某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00元、iphone6手机1部)抢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二、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钟术桃乘坐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在逃)驾驶的助力车在中山市沙溪镇象角村康乐北路93号门前靠近步行经过该处的被害人阮某并趁其不备,由被告人钟术桃动手将阮某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华为畅享5手机1部价格无法鉴定等)抢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三、2016年7月24日,被告人钟术桃驾驶助力车搭载被告人陈列军在中山市沙溪镇涌头民生街33号背后田道处靠近步行经过该处的被害人张某并趁其不备,由被告人陈列军动手将张某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95元、iphone5s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黄金项链1条、银行卡等)抢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四、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钟术桃驾驶助力车搭载被告人陈列军在中山市沙溪镇象角村康乐北路88号附近靠近步行经过该处的被害人孟某并趁其不备,由被告人陈列军动手将孟某的手提包〔手提包价值人民币8元、内有现金人民币329元、华为牌荣耀畅玩4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10元)、银行卡等〕抢走后驾车逃离,在附近巡逻的公安人员随即发现并马上展开追捕,后在沙溪镇溪叠路世界集团附近路段将被告人钟术桃、陈列军抓获,并当场缴获上述助力车及被抢物品。破案后,赃款、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钟术桃如实供述该宗罪行。但被告人陈列军虽然供述自己动手抢了被害人财物,但否认和钟术桃事前有共谋,辩称钟术桃事前对其要抢夺不知情。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术桃、陈列军无视国家法律,共同驾驶非机动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钟术桃、陈列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2016年7月28日抢夺孟某财物一案中,应认定该宗抢夺属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钟术桃如实供述2016年7月28日的抢夺犯罪事实,对该宗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列军归案后虽然供述当日自己动手抢了被害人财物的事实,但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钟术桃共同犯罪的事实,不能认定其对该宗事实中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术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陈列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责令被告人钟术桃、陈列军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被抢的现金人民币1300元、iphone6手机1部;退赔被害人张某被抢的现金人民币995元,iphone5s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黄金项链1条;四、责令被告人钟术桃退赔被害人阮某被抢的现金人民币800元、华为畅享5手机1部;五、缴获的作案工具银色女装助力车(车头贴有FaiLG字样)1辆,予以没收。上诉人钟术桃提出以下上诉理由:其没有参与检察院指控的2016年7月15日与2016年7月24日的抢夺犯罪。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钟术桃所提上诉理由,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1、对于上诉人钟术桃提出其没有参与检察院指控的2016年7月15日抢夺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阮某辨认出上诉人钟术桃是动手抢夺其财物的男子,阮某作为该宗抢夺的直接受害人,其辨认客观可信;一审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辨认,并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认定钟术桃于2016年7月15日实施了抢夺被害人阮某财物的犯罪事实,理据充分。钟术桃前述没有参与本宗抢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对于上诉人钟术桃提出其没有参与检察院指控的2016年7月24日抢夺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张某不但辨认出在抢夺过程中钟术桃是负责驾驶助力车的男子、陈列军是动手抢夺其财物的男子,而且辨认出在案发时段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中的两名男子是抢夺其财物的男子;另外,钟术桃、陈列军均确认监控视频中的男子是其二人;陈列军对原判认定其参与了本宗抢夺犯罪也无异议;上述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一审据此认定钟术桃在2016年7月24日的抢夺犯罪中负责驾驶助力车的事实,理据充分。钟术桃前述没有参与本宗抢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术桃、原审被告人陈列军无视国家法律,共同驾驶非机动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其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钟术桃、陈列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钟术桃、陈列军2016年7月28日共同实施抢夺孟某财物属于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钟术桃如实供述该宗抢夺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贵平审 判 员  易朝晖代理审判员  梁凌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港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