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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491号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周俊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伟,男,系公司员工。被告: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宝庆·国际花园北大门金源汇28-101。法定代表人:金宝奇。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晓妮-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