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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浪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浪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137号原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施新峰,总经理。被告:安徽浪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宣恒彬,总经理。被告: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师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浪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浪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浪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