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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梦金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梦金。2011年12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2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梦金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云梦宾馆二楼楼梯口处,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购毒人员李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张梦金处缴获人民币350元、手机一部;从李某某处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净重0.4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梦金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张梦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梦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梦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梦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梦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0.44克系违禁品,人民币350元系毒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罗明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