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胡某某买卖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546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因无证驾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16年11月19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ID的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为方便其雇员即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正三轮卸货摩托车帮其经营的铝合金店送货,遂与被告人胡某某商定办理一本伪造的驾驶证供被告人胡某某使用。后被告人胡某某将本人照片交予被告人张某某,由被告人张某某在福清市西门车站附近找到办假证人员(另案处理),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以张某某驾驶证信息及被告人胡某某照片伪造而成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交由被告人胡某某使用。2016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被告人张某某所有的宁C×××××号正三轮卸货摩托车至福清市玉屏街道小北口路段时,提供上述伪造的驾驶证接受民警检查,随后被查获并被查扣上述驾驶证。同日,被告人张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福清市���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胡某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主动向本院各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定,对被告人胡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胡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秀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小 娟PAGE 关注公众号“”